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所屬
民間公證人王道光事務所
THE WANG, TAO-KUANG NOTARY PUBLIC OFFICE, TAIWAN PINGTUNG DISTRICT COURT, ROC.
本所公證效力、收費均與法院相同
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46號
TEL:08-7550838
FAX:08-7550750
E-MAIL:wang.notary@gmail.com
本所114年春節休假期間114.01.25-114.02.04
公證好處
各式契約、文書及法律行為透過具法律專業的公證人審查,協助民眾預先規劃法律生活,避免產生違背法令或無效之情形,同時可保存證據,達到預防訴訟、息爭止紛之作用。若契約內容涉及金錢給付或是租用、借用房屋、土地,可附加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如果事後契約一方不依約履行,可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節省時間、費用、勞力之耗費。
1.證明法律行為作成、私權事實存在及私文書真正之效力
公證法第36條規定:「民間之公證人依本法執行公證職務作成之文書,視為公文書」,另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以及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規定:「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因此公證書之效力,非有確定證據,不得任意推翻,亦即當事人不得恣意爭執公證書之形式上真正。
2.得逕依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無須等到判決確定
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公證人就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或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或以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以及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等事項之一載明於公證書上,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該公證書即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之執行名義,當事人無須再行起訴,免除訴訟程序之累,即可取得執行名義,節省時間、勞力及金錢之耗費。
3.保存證據
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可見舉證責任攸關訴訟之勝敗,相關文書證據之保存即相當重要,而公證人依據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除遺囑或遺產處分行為之公證書原本及其附件、認證書繕本或影本及其附件以及不動產物權得喪變更、婚姻、認領、收養、其他涉及親屬關係之公證書原本及其附件、認證書繕本影本及其附件,應永久保存外,公證事件卷宗,應保存15年,認證事件卷宗應保存10年,當事人如有需要,可隨時向公證人聲請閱覽或抄錄繕本。
4.預防紛爭
公證人辦理公、認證業務時,並非單純在文書上蓋章而已,公證人是立於公正第三人地位,就法律行為、私權事實及公、私文書,不僅為形式上之審查,更應以其法律專業實質審查系爭法律行為是否有違背法令或無效或顯失公平之情事,有疑義時須提醒當事人注意,使當事人確實明瞭其法律行為之意義與效果,就相關事項認為必要時更得向有關單位查證,提早發現並排除可能發生爭議之因素,以充分發揮保障私權、防杜紛爭、疏減訟源及安定社會之功能。